雇员意外受伤 司法调解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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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敏
2021-11-17 15: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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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明俊 许梦源 夏朝阳
近日,旌德县俞村镇司法所来了一位在鲍家大院宋某负责的工地(安徽浩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做小工的老人俞某,声称其在上班途中骑三轮电瓶车不慎翻车,导致右脚右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
司法所立即联系了负责人宋某。在调解过程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工程的承揽人没有给雇员提供符合劳动安全的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没有给雇员办理保险,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后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员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经组织当事人协调,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安徽日报农村版通讯员 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