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禹会区农民石成群向本报反映:怀远法院法官在执行一个案件时,错误地将其车辆扣押,导致其车辆至今没有追回,损失近30万元。
石成群告诉记者,他和朋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C38028,挂靠在怀远县鼎盛汽车贸易公司(下称鼎盛汽贸)名下。2017年4月9日,李某和鼎盛汽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以27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李某。李某交了购车款,鼎盛汽贸将车交付。他获悉情况后,将车开了回来。随后,李某起诉鼎盛汽贸,请求法院解除他与鼎盛汽贸的转让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鼎盛汽贸返还购车款等32万余元。怀远县法院作出(2018)皖032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购车款27万元的诉求获得支持。
石成群通过微信给记者传来上述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其中关于判决的表述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购车款,被告鼎盛汽贸也应按约定交付车辆,现因被告鼎盛汽贸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与鼎盛汽贸的车辆转让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在该判决书中,记者还看到了这样的表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7日,石成群以其本人是皖C38028号车辆车主为由,将车辆开走,李某在车辆被开走以后才得知皖C38028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石成群、苏圣怀。
石成群说,后来,李某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书,怀远法院执行局法官将他们所有的皖C38028车扣押。通过判决书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怀远法院法官在执行2186号民事判决书时,很清楚地知道皖C38028车所有人不是鼎盛汽贸,而是石成群、苏圣怀,但却仍将该车当作鼎盛汽贸的财产予以扣押。
对于石成群反映的问题,怀远县法院是什么意见呢?8月23日,本报记者去怀远县人民法院采访,但该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当日上午9点左右,记者多次与该院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政治处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向院领导汇报,可直到10点零8分,该处工作人员也没有回音。无奈,记者请该院诉讼服务大厅内的法警联系政治处,该法警联系之后明确告知记者,该院拒绝接受采访。理由有二:此案通过信访渠道已经结案;根据《法官行为规范》,法官不得私自接受采访。记者对此两项理由表示异议后,该院再无回应。
8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怀远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相关领导联系该院后告诉记者,该院仍然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采访吃了“闭门羹”。但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采访时,记者发现,该大厅内的电子屏幕上正循环播放着“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学党史、抓整改、正作风”等字样,同时还公布了该院开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接受监督、征求意见的电话……虽然吃了“闭门羹”,但记者希望怀远县法院能像他们宣传的那样,学党史正作风,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开门接受监督,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度。(安徽党媒云记者 胡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