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通讯员笪祖曼一般来说,一辆车只购买一份交强险,但常有人问,如果买两份交强险,出事故时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吗?您别说,现实生活中还真有这样的事,桐城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在2019年新年之初,就遇到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
2018年4月19日,在桐城市,吴某驾驶小轿车刮擦姚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姚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无责任。 2018年10月26日,姚某起诉至桐城市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庭审前,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发现吴某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申请法庭追加另一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此时问题出现了,吴某依法应该赔付给姚某的赔偿款,究竟该由哪家保险公司支付?还是说吴某可以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双倍赔付?
庭审中,吴某称自己只在一家公司买了保险,另一份保险其推测是子女帮忙买的,自己此前毫不知情。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两份保险单,投保时间均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且保单生成时间相同。后法院经过调解,由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原告姚某的损失,每家保险公司赔付42000元,各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桐城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通俗地说,如果两家保险公司的合同,一家生效时间在前,一家在后,则由生效在前的公司赔偿。本案比较特殊,两份保险的投保时间均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且保单生成时间相同,所以,法院主持调解,让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了赔偿款。
也就是说,汽车交强险买一份就行了,买了两份,多花了保费,出了事故也得不到两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