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补偿。这是新修改的《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此前该条规定是,本省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法申请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作出修改。除对第二条进行修改之外,还对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办法原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现将其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办法原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将其中的“驯养繁殖”“驯养”修改为“人工繁育”。
办法原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现将其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办法原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将其中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胡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