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高速发展,大量年轻人怀揣“一夜爆红”的梦想涌入赛道,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中文全称:多频道网络机构,通俗叫法:网红公司、短视频达人经纪公司、新媒体孵化公司等)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纠纷的核心矛盾在于:MCN机构为培养主播投入了场地、设备、流量扶持、培训等大量资源,主播一旦单方停播,机构前期投入便付诸东流;而主播则认为自身付出劳动创造了收益,停播后却面临远超实际收入的巨额索赔。双方对“投入价值”与“违约代价”的认知落差,导致诉讼频发。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主播违约纠纷,但因其当事人签约时年仅17岁,又使案件多了一层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特殊问题。
案情事实:
吕某某,2006年4月出生。2022年11月起,16岁开始从事网络主播工作。2023年12月20日,时年17周岁的吕某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独家合作关系,未经协商主播停播超过30天构成违约,并附有高额违约赔偿条款。
合作期间,传媒公司为吕某某提供直播间场地、直播设备、直播培训、流量扶持,并按期发放直播收益。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吕某某累计取得直播收益22.7万元。2025年7月,吕某某因收入未达预期等原因提出离职,双方未能就解约达成一致,吕某某随即单方停止直播,停播时长超出合同约定的30天期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吕某某承担高额违约金、返还签约金等共计43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年满17周岁主播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以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二、主播违约后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合同效力,吕某某签约时已满17周岁,且自16岁起即从事主播工作,合作期间收入稳定、月均收益远超当地一般生活标准,能够依靠自身劳动收入独立维持日常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吕某某能够独立签订案涉合作协议,无须法定代理人追认,其以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并未采纳公司主张的43万元违约金,而是综合考量公司投入的实际成本、剩余合作期限内可预期收益、主播实际收入水平与过错程度、直播行业收益波动大的特征等因素,酌情认定损失为7万元。
律师说法: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当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足法定条件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民众朴素认知中,未满18周岁即为未成年人,签合同需要父母同意才算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开了一个特别通道: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吕某某月入过万、自给自足,完全符合这一条件,能够独立承担签订商事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违约赔偿的司法认定中,守约方的损失通常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实际损失,即MCN机构为履行合同已经投入的真金白银,如签约金、场地设备、培训费用、流量采买等直接支出;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如约履行后守约方本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主播此前的平均收入水平、行业同类主播的普遍收益状况、剩余合同期限等因素综合考量,而非简单地以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一判了之。
律师建议:
对于主播来说(尤其青年从业者),签约前务必仔细通读全部合同条款,重点关注独家合作期限、停播限制、违约金计算方式、解约条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认清民事行为能力边界——年满16周岁依靠劳动独立生活签约,合同有效,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