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绿色转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污染治理,也不是某一产业、某一地区的局部调整,而是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能源体系、生产组织和消费模式的系统性变革。面对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产业绿色竞争加剧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快的新形势,作为推动绿色转型的重要支撑,财税政策不能停留在单一工具、局部激励和短期调节层面,而应更加注重政策协同,形成税收约束、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绿色投资等多种工具相互配合的组合式财税政策体系,为全面绿色转型提供稳定、精准、可持续的制度支撑。
全面绿色转型之所以需要财税政策深度介入,重要原因在于绿色发展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企业开展绿色技术研发、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前期投入和不确定风险,但由此产生的生态改善、技术扩散和社会收益并不能完全由企业自身获得;相反,污染排放、资源浪费和高碳生产造成的环境成本,如果缺乏有效制度约束,容易被转嫁给社会。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自动形成足够的绿色投资和绿色创新动力。财税政策的作用,正在于通过制度安排重塑企业成本收益结构:一方面,把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使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付出相应代价;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资金、税收优惠和公共采购降低绿色转型成本,增强企业转型能力和市场预期。因此,全面绿色转型不再只是外部要求,而是市场主体主动的内生选择。
组合式财税政策的关键,不是把政策工具简单相加,而是使不同政策在功能上互补、在方向上协同、在节奏上衔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绿色税收政策,主要通过“污染者付费”“资源有价”的制度安排,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为的成本,倒逼企业减少排放、节约资源、改进工艺。财政补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更新支持、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则通过降低绿色投资成本、分担技术研发风险、扩大绿色产品需求,增强企业绿色转型的能力和意愿。税收政策偏重约束,财政政策偏重激励;税收政策解决“不转有压力”的问题,财政政策解决“转型有支撑”的问题。二者配合得当,才能避免单纯加压导致企业负担过重,也能防止单纯补贴形成低效投入。
从我国实践看,绿色财税体系已经具备较好基础。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收费向依法征税转变,污染排放的成本约束更加规范;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等税种,也在促进资源节约、引导绿色消费、约束高碳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支出中,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绿色技术研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投入持续增加,为产业绿色化和能源低碳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要看到,现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碎片化、分散化和短期化倾向。有的政策偏重末端治理,对源头减量和过程控制支持不够;有的政策重资金投入、轻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效率仍有提升空间;有的地方受财力约束,绿色基础设施和生态治理投入能力不足;有的政策之间衔接不紧,税收约束、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和绿色金融尚未形成稳定合力。推进全面绿色转型,需要推动绿色财税政策从“单项发力”转向“组合协同”,从“事后治理”转向“全过程引导”。
优化组合式财税政策,应更加重视企业、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对资金实力较弱、技术储备不足的中小企业,政策重点应放在降低绿色技术获取成本和转化风险上,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贴息、创新券、绿色设备更新补助等方式,帮助企业跨过绿色改造的初始门槛。对传统制造业,应把绿色财税支持与数字化改造、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数字技术提升能源管理、污染监测和生产调度水平,推动绿色化与智能化、高端化相互促进。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既要保持环境税收和资源税收的刚性,使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真正付出成本,也要为企业技术改造和绿色创新留出政策通道,引导企业把短期减排压力转化为长期转型动力。绿色转型不是“一压了之”,而是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基础上推动发展方式转换。
全面绿色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财税政策需要持续发力。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动财税政策与金融、产业、科技、环保政策形成合力。财政资金不能只看投入多少,税收优惠不能只看减免多少,更要看是否真正带来能耗下降、排放减少、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更加注重协同共治的组合式财税政策安排,把环境约束转化为创新动力,把财政支持转化为转型能力,把绿色需求转化为市场动力,才能更好地引导企业主动转型、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广泛参与,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加坚实的财税支撑。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规划项目[AHSKY2024D041]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