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用工法律关系认定出现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现有规范看到了确立“不完全劳动关系”及该关系下保障相关权利的必要性,但在界定、劳动权益保障和保护路径方面尚缺乏细化规则,迫切需要加大探索完善相应规则。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探索实践
新就业群体对现有劳动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新就业群体多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新就业群体阶段性人数达8400万人。但该就业群体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却面临劳动关系不确定的困境;使得无论是将其全部划定为劳动关系,或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均有不妥;故寻求新的折中思路成为现实选择。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提出。为了保障该就业群体权益的同时兼顾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1年56号文”)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2022年36号文”)明确了该表述,与人社部发布了与其相关的典型案例,强调了“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肯定了通过“不完全劳动关系”方式保障劳动权益的解困路径。伴随指导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引起了“不完全劳动关系”法律属性与核心内涵的讨论。相较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控制明显弱化,具有“自由”“灵活”等要素,但又存在部分“从属性”,未脱离劳动法学“从属性”理论,有别于民事劳务关系,与传统“非典型劳动关系”存在交集,但又具备鲜明的数字属性和多要素特征。
界定、保障及保护路径中的问题及成因
存在的问题。一是“不完全劳动关系”界定层面缺少操作规则。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够界定为不完全劳动关系?不同行业、领域界定是否存有差别?三个从属性是否要坚持权重顺位?考量三类从属性时遵循各行业通用的核心判断要素是什么等,均缺乏详细的指南规则。二是界定后的劳动权益尚不明确。相比于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权益较为模糊。以劳动报酬为例,虽然2022年36号文作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但缺少更加明细的基准,易受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干扰。以休息休假为例,其是否可以像普通职工那样,在未享受年休假时主张同等的替代性补偿,无从得知。涉及的养老保险、解雇保护等,是完全遵循劳动法规定,还是另有特殊规则,也无法可依。三是保护路径操作性不强。如在算法规制层面,未能围绕司法实践,就举证责任分配或分包界定形成清晰的解释规则。如在集体协商层面,尚未解决新就业群体应对“用工单元”时更为弱势,加入工会规则不明确等规则适用问题。
存在问题成因。一是平台经济层面。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中呈现轻资产化、扁平化的趋势,更加注重结果管理。但因人的劳动在市场中仍具有较大作用,加之平台运行中借助“算法”等手段进行“隐蔽控制”客观存在,平台运行中对结果管理的追求“并不纯粹”。二是立法层面。劳动权益实现仍依赖于劳动关系构建。尽管部分规范性文件,对部分领域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行了探索,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但上述规范现阶段操作性仍旧不足,缺乏配套举证规则。就算法规制而言,“2021年56号文”尽管将“算法”视为企业的规章制度,赋予劳动者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建议权。但未为司法层面提供有效的举证规则,难以对算法进行制约。三是司法层面。司法裁判中“不完全劳动关系”界定不够明确。现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参考的要素仍较薄弱。四是执法及其他保障层面存有不足。
优化“不完全劳动关系”实践的对策建议
关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界定。一是对非劳动关系情形进行归纳,缩小界定范围。通过《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5、最高院239、240号指导案例、地方案例如山东省2023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6等可知,现有新就业形态中被评价为非劳动关系的争议多集中于主播行业中的头部主播、外卖骑手中的众包骑手等领域,归纳的其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差异可概括为:非劳动关系合意、平台未形成控制和管理、劳动者与服务对象进行了直接的、无干扰的接触、劳动者身份性质特殊等四个基本要件。二是对完全劳动关系的解构与要素提炼。从“判案”角度对“2022年36号文”剖析并提炼为劳动机会、劳动时间(劳动量)、劳动过程、劳动结果四个环节,对上述环节解构并归纳环节要素。三是借助要素进行界定。对符合部分要件的,认定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的高度可能性。该思路在《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2、第240号指导案例中足以印证。
关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权益规制的完善。按照“基础性权益+增补性权益”的模式加快“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权益规制探索步伐。基础性权益与人身、就业、用工管理存在关联,包含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用工管理参与、劳动安全保护等基准。在上述基准保护的前提下,尊重行业、用工模式的差异,围绕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探索设置增补性权益。如对于“头部”主播,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对工作时间较长的、辞职成为新就业群体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尊重自愿性的基础上,建立特惠性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于外部监督为主的多元保护路径规则。围绕执法、司法(准司法),形成集强制性与柔性化并存的多元化外部保护路径。如围绕算法公开建立更加细化的执法规则和司法适用举证规则。围绕自动决策系统的告知等制定执法清单。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2条等规定,就“多次转包”“垂直专业分包”等进行不当认定。在工资、工伤待遇基础上,对用工主体责任范围进行扩张。推动工会协助人社部门强化集体谈判,提升劳动者报酬、工作任务选择的自主性。采用更具包容性的工会成员政策。借助现代社交网络,推动跨区域行业集体协商,推动集体协商成果及时“成文化落地”。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协同治理视角下外国人来华工作法律规制研究”(AHSKYQ2025D21);安徽省法学会2026年自筹课题项目(2026ZCK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