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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来源: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刘刚 2024-01-17 11:35:18 责编:刘刚 胡明兵 张文洲

记者1月16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结合实际,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政府及部门土地征收实施行为、多元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等多个方面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土地征收法治化和规范化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草一份符合法律精神、反映群众意愿的《办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行为民征收、阳光征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安徽部分地方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不明确,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不力;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规定缺失,补偿资金落实和安置措施刚性不够等,导致大量征地矛盾纠纷并引发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从源头上规范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妥善化解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

此次出台的《办法》,针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办法》规定,土地征收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员、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确保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征地信息,全过程参与土地征收各个环节,表达意见和建议。其次是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及时到位。《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农户指定银行账户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办法》还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作出详细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要求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等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等重大决策事项中的决定性作用。

据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民村民住宅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当通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办法》规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要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并由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因政府责任超过3年未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既保障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权利,也让他们吃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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