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记者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政策通气会上获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已正式印发,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据介绍,点状供地是土地报批和供应的一种方式,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2020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作出新的规定,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尤其是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作出了限制。但在旅游强省建设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省多地提出“点状供地”政策需求,急需通过“点状供地”解决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问题。另一方面,点状供地项目采用“占多少、用多少”的供地方式,土地使用更加精准,减少了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节约了土地资源,有利于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契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的目的和初衷。
政策集成创新
据悉,《若干举措》共7个部分,对实施要求、规划布局、用地报批、完善供应、优化登记、政策支持、履约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推行点状供地,提出实施点状供地的准入条件和负面清单。合理规划布局,加强空间保障,点状供地项目位置尚未确定的,可以采取“规划留白”。
“‘点状供地’是相对于原来的城市区域片状用地、块状用地而言的,是对常规的宗地管理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干举措》梳理集成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细化“点状供地”项目准入条件、项目类型、适用空间区域、审批供应流程、监督管理等,为各地提供操作路径。
用地方式灵活
《若干举措》明确按照“用多少、转(征)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用地实施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审批类型,分成既转又征、只转不征、不转不征三种。
其中,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且确需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土地征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6种情形和条件,可采用既转又征;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可采用只转不征。
对于不转不征的情形主要包括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经营等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二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三是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用地;四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完善金融支持
《若干措施》还提出对点状供地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明确金融监管部门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围绕点状供地量身定制更多金融产品,重点聚焦以入股、联营和入市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点状供地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抵押贷款的有效实现路径,让市场主体敢用、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将点状供地项目纳入产业子基金投资目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此次点状供地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省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通过‘点状供地’对保障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降低项目开发主体成本、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该负责人表示,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点状供地”契合乡村山水田景交错的自然条件,顺应乡村产业用地小、布局散的发展规律,土地开发利用从注重单一经济价值转变为兼顾经济、生态、社会价值,体现出政府、企业和农户“三方共赢”的效果。